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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Rights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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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機會申訴

任何認為受到以下歧視的人士,都可以向民權中心 (CRC) 提出申訴:

  • 以下任何機構的歧視:
    • 接受以下任何類型聯邦財政援助的機構、組織或企業。這些機構、組織和企業被稱為受益機構
      • 在《1998年勞動力投資法案》(WIA) 第一條款下的財政援助。例子包括:
        • 成人、青年、離崗工人的《勞動力投資法案》項目
        • 印第安人、移徙工人和季節性農場工人的聯邦就業和培訓專案
      • 美國勞工部 (DOL) 的財政援助。這包括以下勞工部部門管理的補助項目的受補助機構:
        • 礦山安全和健康管理局 (MSHA)
        • 職業安全和健康管理局 (OSHA)
        • 退伍軍人就業和培訓服務處 (VETS)
        • 任何其他勞工部補助發放部門
    • WIA121(b) 節所列通過一站式系統提供專案或活動的一站式合作夥伴。這些一站式合作夥伴必須通過該系統提供的專案包括:
        • 州就業服務專案
        • 失業保險
        • 針對年長勞動者的長者社區服務就業專案 (SCSEP)
    • 或受到DOL舉辦的專案或活動的歧視,如工作營專案。

      在具體項目或活動中禁止的歧視原因(類型)取決於適用於該項目或活動的、由>CRC實施的民權法律。總體而言,這些法律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包括懷孕和性別認同)、國籍、年齡、殘疾或政治派別或信仰的歧視。

      此外,在具體情況下,CRC實施的法律禁止以下歧視:

          • 國會有意使之從上述所列WIA相關項目或活動受益的人士,或由一站式夥伴通過一站式系統提供的專案或活動受益的人士,受到保護,不得因下列原因受歧視:
            • 其國籍/身份狀態為法律許可的移民,有權在美國工作
            • 參與WIA第一條款下財政援助之項目或活動
          • 聯邦範圍內的教育和培訓專案,如工作營,禁止因性取向或為人父母之身份的歧視
          • 禁止對採取以下非歧視或公平機會相關行動的人士打擊報復或恐嚇
            • 提交歧視申訴
            • 反對違反民權法的行為
            • 在調查、合法性審查、聆訊、或任何類型的民權相關活動中提供資訊、作證或以其他方式參與

        如何提交歧視申訴
        提交地點   每個州和每個地方勞動力投資區域 (LWIA) 都有程式處理指控上述一項或多項歧視的申訴。多數情況下,申訴人(提交申訴的人士)可選擇向CRC或州或地方提交申訴。如應提交至CRC的申訴被提交到了州或地方,後者應轉交給CRC。
        工作營專案有專門的提交要求。請聯繫CRC獲取更多資訊。
        對所有申訴人的要求   無論提交地點如何,所有的申訴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必須包括如下資訊:

          1. 申訴人的姓名和聯繫資訊
          2. 被指有歧視行為的受益機構的姓名和聯繫資訊
          3. 詳細描述所指控的歧視,使閱讀者瞭解發生了什麼行為,發生的時間,歧視的原因(如種族、年齡、國籍)
          4. 申訴人或申訴人授權代表(如有)的簽名

          向州或地方提交申訴

          每個受益機構必須告知客戶、申請人、員工和公眾他們在CRC實施的法律下擁有的權利,包括根據州或地方處理常式何時向何處提交歧視申訴。 所有的申訴必須在指控的歧視發生後180天內提交,除非CRC不是州或LWIA)因適當理由延長提交期限。申訴人有權在申訴處理過程中由律師或其他代表代理。

          多數情況下,州或LWIA有90天時間解決申訴並發放書面的《最終行動通知》。解決申訴的選擇必須包括其他爭議解決方案 (ADR),由申訴人自己選擇。如申訴人對州或地方的申訴解決方案不滿意,可在收到《最終行動通知》後30天內向CRC提交新的申訴。如州或LWIA未能在申訴提交後90天內發出通知,申訴人可在該等90天到期後的30天內向CRC提交新的申訴(即,從提交最初申訴的120天內)。

          向CRC提交申訴

          直接向CRC提交的最初申訴必須在指控的歧視發生後180天內提交。CRC可因適當理由延長期限。申訴人可填寫CRC的申訴資訊表 (CIF) 和隱私行為同意表提交,兩份表格可從以下連結獲得:

          I如一開始未提交CIF和隱私行為同意表,CRC將發給申訴人填寫、簽字並寄回。如無這些表格,CRC不會處理申訴。

          可通過以下方式向CRC提交申訴和隱私行為同意表:

          • 發送郵件至:

          Director
          Civil Rights Center
          收件人: Office of External Enforcement
          U.S. Department of Labor
          200 Constitution Avenue, NW
          Room N-4123
          Washington, DC 20210
                  

          • 傳真至 (202) 693-6505,收件人:Office of External Enforcement (最多15頁)
          申訴人有權在申訴處理過程中由律師或其他代表代理。申訴人必須向CRC提供書面通知指明其代理人。

           

          CRC申訴處理流程

          CRC評估收到的CRC管轄權(許可權)內的所有及時申訴。如CRC認為申訴未及時提交,或CRC沒有管轄權,將不會進行下一步的調查。如CRC對一宗申訴沒有管轄權,CRC會盡力將申訴轉交給其他聯邦機構。

          如申訴被接受,CRC將會委任一名調查官員收集相關證據。在此期間,申訴人可能會被要求提供額外資訊。根據對事實的調查結果,CRC將會進行法律分析,並發出書面決定,告知當事方是否違反有關法律。


          法律禁止受益機構對提交申訴、在調查或其他公平機會處理常式中作證或參與的人士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