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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体系需结构性改革

Jun 17, 2002

北京知名的辩护律师张建中在被警方拘留了5个多星期之后,在上星期被正式逮捕。法律专家说,这个案子突出体现了在中国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种种困境,也说明了对司法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革的必要。

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建中从5月3号起便被北京公安局拘留。有关当局目前已经以涉嫌伪证罪将他正式逮捕。张建中曾经为以腐败罪被判处死刑的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辩护。

*律师难见当事人*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莫少平在中国从业已经10多年了,目前是张建中的辩护律师之一。他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谈到了在中国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所面临的困境:“第一个,就是说会见难,就是接受刑事案子之后,特别是在侦察阶段,接受一个刑事案子之后,作为律师,会见他的当事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这个时候虽然法律有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不是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那么应该是在48小时之内,安排律师会见他的当事人,就是犯罪嫌疑人。可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是检察机关,几乎没有一家按照这个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内安排律师会见。而且设立种种障碍,以种种理由,阻止律师会见他的当事人。”

莫少平说,修改后的法律中有关安排律师在48小时之内会见当事人的条款,大大提前了律师介入案子的时间,本来是一个进步,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实施。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教授孔杰融曾经多次面临很难会见当事人的情况。他是曾经被中国当局监禁的旅美学者高瞻、宋永毅以及目前还被关押在中国的华裔美国商人刘亚平的辩护律师。他说,由于缺乏对警察权力的制衡,律师对警察不按规定办事完全无能为力。

*律师调查取证受到很大限制*

莫少平指出,律师面临的第二个困境就是调查取证难。他说,新颁布的有关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的能力进行了更大的限制。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往往面临被调查的人不愿意出证、或者需要经过司法机关同意才能出证的问题。

莫少平说律师面临的第三个困境是阅卷难:“第三个就是阅卷难。阅卷难表现在什么地方呢?作为控方,他指控被告人犯罪,他并不是把他所有指控他犯罪的证据向律师出示,只是在审判之前,向法院提交一个主要证据目录清单。这样,从事辩护的律师在开庭之前,他不清楚公诉人到底掌握了多少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样导致他无法进行有效辩护。”

*法官常无视律师辩护意见*

莫少平律师说,第四个方面的困境在于,法院在审案的过程中,很难听取律师本人的辩护意见,往往是律师辩护你律师的,我法院判我法院的,法院不听辩护意见甚至都不需要说明理由。

经常在中国从事法律业务的孔杰融教授还谈到了刑事审理过程中的一个问题。孔杰融说:“在中国绝大部份的刑事案子中,没有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我最近访问中国所了解的情况,大概只有6%到10%的案子中有证人出庭作证。”他说,中国在1996年做出的一个重大法律改革中规定,任何被指控的人有权对证人进行交叉盘问。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这是刑事审讯中对被控方的最根本的保护。但是如果没有证人出庭,你就不可能对证人进行交叉盘问。这个条文完全是毫无意义的。

莫少平律师解释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他说,由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也没有说明不出庭作证会产生后果,因此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证人一般只是事先向警方提交书面证词,这样会造成在不同语境下产生不同理解的问题。与此同时,以口供来定案的情况也比比皆是。

*法官往往不能独立判案*

莫少平说,律师在从业过程中所遇到的这些问题,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这就是体制问题:“中国的司法,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机关,就是司法不独立。作为审判人员,虽然参与了审理,主持了庭审,他还要向厅里边汇报,厅里面定不了,还要向院里边,院长汇报,甚至提交审判委员会,这样呢,真正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也解决不了案件的最终结果,而需要没有参加庭审的这些人,厅长也好,副院长也好,甚至审判员也好,这些人员最后定这个案子的性质。”

不过,美国亚太法学研究所秘书长孙世钊认为,中国现有的法律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是较之20年前,应该说是出现了长足的进展。有一些问题是由于采用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而产生的:“它处在一个过渡的阶段,它是鉴于两个大的法律制度之间,一个是传统的大陆法系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另外一种就是类似英美法的当事人进行的一种诉讼制度。现在是夹杂在这两个当中,所以往往会产生我们所谓圆柱跟方块两个之间不见得能够完全契合的问题。”

但是莫少平律师并不同意这种看法。他举例说,采用大陆法系的德国以及融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日本都不存在见律师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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